会劳动合同

时间:2024-02-27 22:41:03
会劳动合同

会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会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会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招聘方)

乙方:________(受聘方)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甲方提供的单据、资料,进行建账、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薄),计提税金、税务申报、出具税收缴款书;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合同期限及报酬: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每___支付乙方工资___元,至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甲方每年应支付资料费_____元。(资料费指账本、凭证、报表、申报材料、交通及电话费等)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

2、甲方不得无故解聘乙方,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应聘会计违反合同事项,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b.应聘会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c.应聘会计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资格;

d.应聘会计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会计资料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并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原始凭证的保管工作。

4、甲方按照约定工资报酬及时足额的支付乙方工资。

5、甲方对乙方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6、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由双方约定进行保管。

7、无论是邮递、乙方上门服务还是甲方送到乙方,对所传递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均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按要求于当月25日-30日前交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税务机关召开会议,培训等事务,除规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场外,均由乙方参加,并及时将会议或培训内容转达甲方。

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为甲方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客户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对在执行会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终止合同时有义务与甲方作好账务交接工作。

7、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职务。

第六条应聘会计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因双方协商之或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合同可以变更。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会劳动合同2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更改的,只是更改后要向工商局备案。那么,在用人单位更改名称后,原先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影响?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关于企业变更名称带来的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对劳动合同影响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公司改名时,原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具体内容没有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会劳动合同3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三、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四、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者,所以法律给予了广大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如果有企业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规定了企业要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与此同时,也希望我们劳动者朋友们能够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会劳动合同4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会劳动合同5

虽然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头约定变更的合同无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实际变履行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可以弥补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后因公司发现其具有数据控制方面的特长,遂于20xx年1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郭某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时至20xx年3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郭某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却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实际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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